漳州正規(guī)債務處理機構概述新準則實施后債務重組定義的變化
2023-06-25 15:30:39??????點擊:
原準則的債務重組定義為“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xié)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它表明不論哪種債務重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債務條件的事項,包括修改債務的金額和償還時間,均作為債務重組。所以舊準則中的債務重組既包括債務人處于財務困難條件下的債務重組,也包括債務人不處于財務困難條件下的債務重組。
新準則強調了債務人處于財務困難的前提條件,并突出了債權人做出了讓步的實質條件。
這樣,排除了債務人不處于財務困難條件下的、處于清算或改組時的債務重組,以及雖修改了債務條件,但實質上債權人并未做出讓步的債務重組事項。如在債務人發(fā)生困難時,債權人同意債務人用庫存商品抵償到期債務,且不調整償還金額和時間,實質上債權人并未做出讓步,則不屬于債務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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